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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大化。所谓“税收利益大化”,包括税负轻、税后利润大化、企业价值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轻。
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