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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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